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司催,2,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御銘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鈜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北埔九九五金日用品 林淑娟 臺灣土地銀行 花蓮分行 御銘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112年11月15日 16,870元 0000000 54993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