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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邱如玉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余玉香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至003所示之本票3紙,付款地均未記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再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及發票人,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附表001至003所示之本票,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3紙可稽。
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本票均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107號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民 國) 利 息 起 算 日(民 國)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001 未記載 520,000元 112年10月15日 113年3月12日 TH No 388067 002 未記載 500,000元 112年12月27日 未記載 TH No 388069 003 未記載 360,000元 113年2月 未記載 TH No 38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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