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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乙○○ 住○○縣○○市○○街00號
相 對 人 甲○○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聲請人之聲明為非財產權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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