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消債聲,2,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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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芯妍即陳虹甄

代 理 人 李巧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芯妍即陳虹甄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2年10月11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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