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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告林文信
訴訟代理人許嚴中律師
被告王鈞
訴訟代理人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複代理人鄭濟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6,6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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