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補,176,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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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告李秀珠即立凱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吳明益律師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提出民事調解聲請暨起訴狀,惟未記載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不符起訴之要件,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有補正之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 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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