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養聲,13,2024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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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處所詳卷)

            乙○○  (送達處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丙○○」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揭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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