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繼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聲明拋棄繼承甲○○之遺產應予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甲○○之繼承人,甲○○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去世,聲請人自願拋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聲明拋棄繼承。
二、經查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未提出印鑑證明及繼承系統表等,經本院命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前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麗玉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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