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麗玉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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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八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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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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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麗雪 │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叁萬貳仟元 │四三三八一四 │8072│
│ │ │社田蒲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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