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十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
~B法 官 林麗玉
~B法 官 余明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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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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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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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普營造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花蓮分│九十年五月二十日 │壹拾柒萬伍仟陸佰│0000000 │3803│
│ │ │行 │ │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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