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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兼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吳美津律師
被 告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丙○○擴大請求金額,未據繳納此部分之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丙○○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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