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3,訴,24,200402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丙○○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地係在____,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____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郝燮戈
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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