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70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代 理 人 張崇益
債 務 人 鍾金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372元,及其中33,781元自民國9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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