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消債更,69,2008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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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審查,然聲請人未提出及說明附件所示事項,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10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聲請人雖於97年10月9日具狀以聲請人現已向最大債權銀行聯邦商業銀行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之申請,約需2星期評估與審查等情,請求暫緩審理等語,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更生不備其他要件,應併其保全處分之聲請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前已與最大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債務協商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釋明
已履行之期數暨何時停止履約。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原任職門諾醫院離職之離職證明書。
並釋明離職時有無領取退撫金或其他離職津貼?若有,金額多
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含工作單位及職稱)、薪資證明(含本裁定送達前六個月內之薪資單),及近
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聲請人前配偶陳元文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五)聲請人及其受撫養親屬黃陳為中、黃陳為君有無領取原住民補助、就學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領取之期間及金額
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黃陳為中、黃陳為君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七)黃陳為中已成年,請聲請人具體敘明其仍須聲請人撫養之事由與相關證據。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及其受扶養義務人(子女、父母等)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九)請聲請人提出依其能力可為最大清償程度之更生方案。
如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清償債務之經濟來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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