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消債更,83,2008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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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甲○○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徐益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1日裁定命其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8月1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附件:
㈠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註記內容,聲請人已依銀行公會消金案件債務協商機制與債權銀行達成償還協議,且目前履約中,為何聲請人稱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又聲請人自稱協商後每月應付金額及還款協議書上所載「目前繳19,972元」所指為何?㈡請釋明薪餉通知單上所載「捐助1,002元」是否為每月經常性之支出?若是,請提出每月均須為捐助之依據?
㈢受扶養人部分:
⒈請提出受扶養人潘清湘、孫富美及潘藝庭每月個人總花費金 額15,306元之證據。
⒉請提出受扶養人潘清湘及孫富美之所有子女人數及姓名,及 釋明由聲請人獨自負擔所有扶養費用之原因。
⒊請釋明受扶養人潘藝庭由聲請人獨自負擔所有扶養費用之原 因。
㈣請陳報聲請人於臺灣銀行之存款餘額金額為若干(包含定存等各項存款)?併請檢附臺灣銀行出具之存款餘額證明書。
㈤請提出聲請人父潘清湘、母孫富美及女兒潘藝庭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總歸戶財產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94年至97年之不動產所有權異動資料。
㈥請提出花蓮二信聲請扣薪之強制執行案件所繫屬法院、案號及執行命令;
並請一併陳報上開花蓮二信之債務係屬保證債務或是主債務?
㈦請提出車牌號碼U6-9966之汽車行照影本。
㈧請陳報向金融機構借款之用途,及上開用途之支出憑證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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