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繼,376,2008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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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己○○
之5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人丁○○之印鑑章(須與印鑑證明上用印相同,可到院補正)。

(二)拋棄繼承權通知書:立通知書人丁○○之印鑑章(須與印鑑證明上用印相同,可到院補正);

全體立通知書人及受通知書人應共同蓋印印鑑章及簽名,不可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狀態(應包括第二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

已歿之繼承人亦應載明其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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