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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31號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辛○○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庚○○(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拋棄繼承聲明狀:1、須戊○○之法定代理人以代理人之身分代為意思表示,並表明代理意旨 (可到院補正)。
2、須蓋用甲○○、丙○○、乙○○之印鑑章。
(二)繼承權拋棄書:1、須戊○○之法定代理人以代理人之身分代為意思表示,並表明代理意旨 (可到院補正)。
2、須蓋用甲○○、丙○○、乙○○之印鑑章。
(三)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1、被繼承人之父蔡金木及母蔡李銀治、被繼承人之兄蔡國賓之除戶謄本。
2、第三順位繼承人蔡國安之戶籍謄本。
(四)台南新義郵局97年10月21日第151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申股書記官徐文彬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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