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繼,388,2008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丁○○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繼承權拋棄書:須全體聲請人蓋用印鑑章。

(二)第三順位繼承人張田泉及林春鶯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三)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張田泉及林春鶯)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

或向受通知人戶籍地寄發之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申股書記官徐文彬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四、另請提供聯絡(手機)電話,以利程序進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