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繼,393,200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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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戊○○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包括第二順位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林富傑及林洲賓)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

或向受通知人戶籍地寄發之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申股書記官徐文彬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四、另請提供聯絡(手機)電話,以利程序進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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