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繼,394,2008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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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連若彤
1巷4號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載明究係連若彤或己○○為聲請人,若連若彤為聲請人則應於聲請狀填具姓名,並應由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載明代理之意旨,並蓋用印鑑章(可到院補正)。

(二)戶籍謄本:應補正袁翠娥、連再添、陳玉蘭及被繼承人之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記載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須載明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狀態(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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