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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庚○○
113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丁○○
113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己○○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人甲○○、丙○○、戊○○、丁○○之印鑑章(須與印鑑證明上用印相同,可到院補正)。
(二)拋棄繼承權通知書:立通知書人甲○○、丙○○、戊○○、丁○○之印鑑章(須與印鑑證明上用印相同,可到院補正)。
(三)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狀態(應包括第四順位繼承人;
已歿之繼承人亦應載明其姓名及存歿狀態)。
(四)印鑑證明:聲請人庚○○、丁○○之印鑑證明。
(五)戶籍謄本:第四順位繼承人張強芝、周氏、李阿忠、葉金里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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