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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黃德福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女、民前1 年8月6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甲○○與黃西文長子之姓名及其存歿狀態,並檢附其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二)黃月美、黃欣伯、黃欽宗、黃欽弘、黃月慧、黃順美、黃奮成、黃蘭香之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申股書記官徐文彬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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