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聲,301,2008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農場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參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4號判決確定(相對人原提起上訴嗣後撤回),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27,928元,故相對人應負擔十分之九即25,1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