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補,230,200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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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正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史重生即普羅設計工程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史重生即普羅設計工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史重生即普羅設計工程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27,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1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13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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