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司促,8524,2008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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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5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花蓮市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足見其住居所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依據前述說明,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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