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移調字第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陳郁辰
到庭調解關係人:
詳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內。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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