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繼,390,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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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己○○○
9號3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戊○○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戶籍謄本:陳慶德、陳勇海、陳勇武、陳金珠、陳金女、陳子慧、陳子凡、陳子瑜、陳子亭、陳錦祥、陳玉花、陳月卿、花年華、陳錦泉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記事欄記載勿省略)。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應載明全體繼承人(包括第二順位至第四順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三)印鑑證明:陳勇洲之印鑑證明。

(四)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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