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補,235,200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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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己○○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庚○○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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