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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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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6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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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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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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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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