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司促,2155,200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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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55號
債 權 人 胡有道即享億機械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釋明其請求權基礎之證據,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3月3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一、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應補正釋明請求權基礎並提出證據(提出所有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該通知已於98年3月30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應補正事項,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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