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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4號
聲 請 人 乙○○
2之1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生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於民國98年3 月16日死亡,附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上開6 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甲○○遺產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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