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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協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乙○○及林列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併請陳報相對人聯絡電話(手機及室內電話),以利聯絡。
四、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調股承辦人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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