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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死亡或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之情形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父已死亡,因從母姓無從享原住民相關福利,現在之母姓對本人有不利之影響,爰聲請本院宣告變更為父姓「林」,以利其享有原住民相關福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成年人,固據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遍查全卷,戶籍謄本上僅記載聲請人父不詳,故無法認定聲請人生父為何人,自無從聲請變更為父姓「林」;
更查無事實足認聲請人之「鄭」姓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仍未補正,自不能認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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