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勞執,1,200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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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午○○
聲 請 人 癸○○
聲 請 人 辛○○
聲 請 人 辰○○
聲 請 人 寅○○
聲 請 人 巳○○
聲 請 人 申○○
聲 請 人 未○○
聲 請 人 卯○○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酉○○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壬○○
聲 請 人 子○○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庚○○
共同送達代收人 午
相 對 人 五合興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會紀錄中,調解結論第2、4、5點,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業於民國98年3月12日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詎至98年3月26日止,相對人備僅給付薪資,且開始處分公司動產。

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就調解成立內容(如附件)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記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花蓮縣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在調解會議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紀錄一份可稽,,可認本件調解業已成立,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附件:
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記錄、資遣費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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