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39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 務 人 莊發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88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俊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