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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相對人乙○○(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行方不明,本件調解期日之通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達,有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 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處理。
二、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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