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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①95年12月12日②95年12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①492萬元②24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95年12月11日至130年12月10日②95年12月14日至130年12月1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5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43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 (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95年12月15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止,如未按期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7年8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3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李明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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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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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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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吉安鄉 │慶豐 │ │879之24 │建│ │ │112 │全部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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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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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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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225 │花蓮縣吉安│慶豐段87│住家用、│一層51.37 │175.16│陽台 │ 4.49 │平方公尺│全部 │乙○○│
│ │ │鄉○○○街│9之24地 │鋼筋混凝│二層51.37 │ │平台 │14.74 │ │ │ │
│ │ │207號 │號 │土造四層│三層51.37 │ │露台 │ 1.32 │ │ │ │
│ │ │ │ │樓 │四層21.0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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