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97年3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 (詳如本票所載),其債務清償日期為97年4月20日,如債務人未依約清償並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已屆清償期仍未清償,尚欠本金400,000元及違約金,依上開約定,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李明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41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花蓮縣│花蓮市 │林 森 │ │3783之15│建│ │ │88 │全部 │甲○○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41號│
├──┬───┬─────┬────┬────┬─────┬───┬────────────┬───┬───┤
│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
│001 │1483 │花蓮市○○○○○段37│住家用、│一層 51.75│103.50│ │ │平方公尺│全部 │甲○○│
│ │ │路273巷5弄│83之15地│鋼筋混凝│二層 51.75│ │ │ │ │ │ │
│ │ │3號 │號 │土加強磚│ │ │ │ │ │ │ │
│ │ │ │ │造二層樓│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