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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6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共同送達
代 收 人 丁○○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繼承權拋棄書:應由全體聲請人蓋用印鑑章。
(二)繼承系統表: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包括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況及其戶籍或除戶戶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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