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司養聲,34,2009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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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

(二)被收養人甲○○生父王金來之除戶謄本及配偶黃裕益之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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