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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協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吳秋樵律師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乙○○及相對人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非訟聲請費1000元。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併請陳報相對人聯絡電話(手機及室內電話),以利聯絡。
四、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調股承辦人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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