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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甲○○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2)全戶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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