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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㈡具狀說明有何事實足認乙○○從父姓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並提出證據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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