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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丙○○、丁○○之全戶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記事欄勿省略)。
㈡雙方擬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標的之地籍謄本及說明移轉之法律原因及相關證據方法。
二、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445)。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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