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家聲,17,2009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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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7號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死亡或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之情形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母於結婚時約定次子從母姓,惟生父業已過世無法得其同意變更姓氏,為傳母系家族之香火,並維與母系家族之認同感,為此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林」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已成年,其生父已往生等情,固據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惟遍查全卷並無事實足認聲請人之「陳」姓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仍未補正,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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