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家聲,26,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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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倪」。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乙○○與父親邱火木原為贅婚,因外祖母吳未妹要觀察生父邱火木,父母親遲於民國42年2月1日為結婚登記,因聲請人係於39年8月28日出生,原母姓,惟父親邱火木竟於外祖母過世後,於58年3月15日竟以認領為由使聲請人改從父姓,母親乙○○因此常感對不起外祖母,心情不佳,認係愧對祖先、違背承諾,為免母親含恨終身,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請求變更其姓氏為母姓倪等語。

二、按父母雙方死亡,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在卷,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母乙○○98年3月18日調查期日證述相符。

本院審酌在目前台灣社會就姓氏傳承認涉及家族表徵、血緣關係,能增進親密感,而子女盡孝以「順」為重,聲請人主張若未能改姓,順從母親期待,會對其安心生活有不利影響,可信為真正,故聲請人之聲請,合於修正後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故准聲請人更從母姓「倪」。

三、爰依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非訟事件法第1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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