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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丙○○
11號
相 對 人 甲○○
11號
相 對 人 乙○○
11號
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相對人甲○○、乙○○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㈡法院認可乙○○收養丙○○之裁定。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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