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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聲請人前曾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向最大債權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聲請前置協商,經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以其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為由通知前置協商不成立,並發給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乙份,惟因聲請人之夫王用良中風癱瘓,加上景氣不好,為照顧丈夫,原直銷工作無法持續經營,致已失業許久,目前僅靠其夫每月新臺幣(下同)13,000元左右之榮家生活費過活,扣除日常生活開銷後幾無剩餘,且聲請人之夫王用良遽於民國98年11月30日過世,聲請人更忙於處理喪葬事宜。
聲請人原本打算以所有之之門牌號碼花蓮市○○○街68巷52號8樓之房屋及坐落之花蓮市○○段1902地號土地作為清算之財產以供清算,未料,聲請人於日前聲請最新地籍謄本時,始發現上開房地已被法院拍賣而無財產,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王用良身心障礙手冊、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債務清理案件申請書、概述單、資力詢問表及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聲請人各類所得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電費收據、水費收據、電話費繳費通知等為證,核屬相符。
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
再查,依據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每月雖領有殘障補助金7,000元及房屋補貼金4,000元,惟前開收入為聲請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須,並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聲請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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