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簡上,2,2009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上訴 人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0日本院花蓮簡易庭97年度花簡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則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兩造均援用原審所為陳述及舉證。

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所示。

上訴人仍執陳詞請求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陳燁真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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