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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44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戶籍謄本:李允定、李謝鶴、李正雅、李仁寬、李翠珍、李仁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記事欄勿省略)。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應記載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查詢)。
(三)已通知其他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即李正雅、李仁寬、李翠珍,又先前通知李仁智拋棄繼承部分,如非送達至李仁智之戶籍地,請按其戶籍地通知)之書面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據(如寄件收據、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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